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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免于、减轻、 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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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提升市市场监管依法行政能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雅安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和需求,研究选取部分违法行为能够依法适用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事项,起草形成《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县(区)局以及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广泛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最终形成《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分为五类,分别为不予处罚清单、免于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和从重处罚清单。

(一)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包括《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2月施行)和《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中部分适用不予处罚情形,涉及商事登记、广告、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交易、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共计163项。

(二)免于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即法定免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则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酌定免处罚,主要为当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则不予行政处罚。主要涉及商事登记、食品、广告、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领域,共计23项。

(三)减轻和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清单共计9项,从轻清单共计11项。主要涉及商事登记、合同监管、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竞争等领域。

(四)从重处罚清单。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由于在实践中,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难以做细化规定,因此从重清单主要摘取了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从重处罚的法条,主要涉及药品、化妆品、商业秘密、价格等领域,共计11项。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2月1日通过局官网、微信客户端、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经开区分局、直属单位就《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2月4日,共收到修改意见6条,按照应采尽采原则,经过与名山区市场监管局、市局行政审批科深入沟通,综合考虑,对《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五张清单”的构成。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五清单”主要是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结合《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内容,“包容免罚”清单含“不予行政处罚”和“首违不罚”两种情形。我局本次制定的“五张清单”中“不予处罚清单”“免罚清单”内容囊括了“包容免罚”清单内容。因此《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自本《清单》施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二)关于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清单》已通过合法性审查。《清单》经公平竞争审查,无歧视、限制或排斥等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三)关于文件实施时间。《清单》内容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仅就自由裁量进行了一定明确,为更好的推广和执行,清单自印发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免于、减轻、 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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