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置:首页>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持续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有序发展,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现将《雅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试行)》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附件:雅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4年118


附件:

雅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和管理雅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池(以下简 称资金池),是指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供融资保险及融资辅助性服务的资金。资金池总规模每年45万元,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补贴经费15万元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3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认定)的有效专利、注册商标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银行。

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二章 借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财务制度规范,上一年度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八条 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可用于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活动。

第九条 出质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二)合法、有效、完整、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三)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专利用于申请人的主营产品或服务一年(含)以上,且仍在使用且具有盈利能力;商标实际应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且商标实际用于借款人的主营产品或服务;

(四)出质人承诺与出质专利相关的未来取得的改进专利一并质押;在同一或近似商品(服务)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应一并质押;

(五)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或保护期除涵盖贷款融资周期之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期限;

(六)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七)出质人应承诺并按时缴纳知识产权年费等相关费用,及时办理相关权利续展手续;

(八)存在共同知识产权人的,应取得共同知识产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出质人非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所记载的知识产权人或者非全部的知识产权人;

(二)权属证书系伪造的;

(三)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五)知识产权已质押的;

(六)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运用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运营服务机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合作备案申请,银行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雅安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确认;保险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雅安监管分局确认;运营服务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同时将上述确认单位纳入合作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信贷管理制度健全,有较强的融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贷款利率条件。

第十三条 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有较强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保险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四)明确赔付条件、理赔期限、赔付率上下限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能够筛选知识产权质押物,并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所需支持报告;

(二)提供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服务;

(三)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变动、稳定性、风险预警等动态信息处置;

(四)负责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协助开展不良贷款项目追偿等工作;

(五)运营服务费用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六)明确担保义务的履行条件和期限、赔付率上下限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融资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融资事项。

合作保险机构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险事项。

合作运营服务机构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服务项目,承担融资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应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相关登记;质押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七条 出质的知识产权可由借贷双方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独立价值评估,也可由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与合作银行协议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应符合银行贷款发放要求。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续贷。续贷的,应重新办理质押登记。

第六章 专项补贴的范围及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的审核与拨付

资金池中含有15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补贴经费,用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等。

(一)借款人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取得贷款的,在融资过程产生的专利价值评估费、商标价值评估费给予补助,补助额为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由银行按评估费市场标准为项目评估付费的,银行可以申报经费补助,补助比例、单笔补助金额同上,每家银行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

(二)借款人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给予不低于其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的经费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借款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购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按不低于其购买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

(四)申请补助的单位,每年按市市场监管局申报补助的通知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优先使用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资金池给予补充;     

(五)专项补贴经费以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资金池15万元为补助总额。申请补助的金额超过补助总额时,以当年整体申请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按照《雅安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励措施》(雅委办〔2022〕98号)的规定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经费不在资金池中列支。

第七章 风险补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每年总规模为30万。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一)合作保险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包括纯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及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本息损失(含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和逾期之日起30天内的利息,不含罚息),经保险公司认定理赔后的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其中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2:8的比例进行分担,风险补偿基金最高代偿15万;

(二)合作银行与企业直接合作的,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本金损失,包括纯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及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本金损失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其中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1:9的比例进行分担,风险补偿基金最高代偿15万;

(三)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包括纯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及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本息损失(含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和逾期之日起30天内的利息,不含罚息),实行“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按1:5:4的比例进行分担,风险补偿基金最高代偿15万;

(四)风险补偿基金以总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代偿完毕则停止补偿。一年内多笔融资发生风险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时,按损失所占风险补偿基金比例给予代偿,资金代偿完毕则停止补偿。每笔发生风险的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补偿;

 (五)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八章 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启动不良贷款清收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并依法对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司法文书及其他债权文书;

(三)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申请补偿的时间每年的10月15日-11月14日,申请对象为上一年度11月15日至当年10月14日内发生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不良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应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雅安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等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损失认定。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在90天内按照确定的补偿金额,拨付到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九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贷款损失,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或运营服务机构应按照“账销案存”进行管理,保留追索权利,并继续开展追索,追索情况每半年报送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对追索回来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照各方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共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运营服务机构必须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全额追回风险补偿资金、终止合作,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雅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池管理办法》解读

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21 scjg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01 蜀ICP备19012387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17
主办: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218号 联系方式:0835-282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