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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使用脱氢乙酸钠添加剂提醒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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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相关规定,现就脱氢乙酸钠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调整事项告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新标准要求,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一、调整内容

自2025年2月8日起,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7类食品中禁用,在腌渍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也由1克/千克调整为0.3克/千克。熟肉制品最大使用量标准维持不变,但新增“08.03.08肉罐头类除外”的限制。

二、实施要求

(一)自查自纠。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对照新标准调整生产工艺和配方,确保符合最新规定;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新标准的,应及时下架,不得销售。

(二)标签标识。对于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食品,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如实标注食品添加剂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标注。对于涉及配方或添加剂调整的产品,及时更新食品标签标识,准确标注所用食品添加剂。

(三)监督检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新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新标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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