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叶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等52户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是经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正式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属实。
2017年5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拟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10日,我局在《雅安新报》发布了《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同时在我局一楼大厅以及我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同一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属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属于其它类型企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我局一楼大厅布告栏以及“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yaaic.gov.cn)的“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告。联系电话:(0835)2237993、2223290。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