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肉案子”安全,针对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问题,从即日起至12月底,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行为。现就肉制品制售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节
肉制品生产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详细记录;不得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切除病变淋巴结等不可食用部分的原料肉、走私冻肉;不得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植物蛋白生产假冒肉制品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配料表标识应与生产实际投料相符。
二、流通销售环节
肉制品销售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销售“三无”肉制品、“山寨”肉制品和过期肉制品;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三、餐饮服务环节
肉制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走私冻肉;不得使用超保质期及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肉及肉制品;不得非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以其他畜禽肉加工制作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四、网络交易环节
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行为、经营者发布的肉制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执行到位。网络直播间应以显著方式或链接标识展示肉制品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应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刊载的信息应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一致。
请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提醒告知书》要求,对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举报内容要实事求是,提供线索要客观准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信息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