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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零售药店超范围经营终止妊娠类药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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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9日,珙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四川宜宾福星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巡场新桥街连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药柜内库存有终止妊娠类药品米非司酮片10盒,标价18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80元。

    处理结果:珙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关于“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四川宜宾福星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巡场新桥街连锁店违法经营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共计540元罚款。

    宣传意义:米非司酮与前列腺素药物合并使用,用于终止停经49天内的妊娠,随意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可能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同时也不利于合理控制人口性别比的增长。因此根据国家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终止妊娠类药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供单位:珙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作者: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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