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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8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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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资中县宜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名山区雅森茶厂生产的“绿毛峰(蒙山毛峰)(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资中县宜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名山区雅森茶厂生产的“绿毛峰(蒙山毛峰)(茶)” (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26)被检出“草甘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等情况,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9月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草甘膦作为除草剂,导致茶叶中残留超标。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茶叶鲜叶农残检测,严把成品茶叶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成品茶叶流入市场。

二、雅安市名山区满屋甜品蛋糕店销售的、标称由株洲亨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心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满屋甜品蛋糕店销售的、标称由株洲亨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心绿豆糕”(规格型号:320克/袋;生产日期:2021-05-09)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名山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另一批次“冰心绿豆糕”(规格型号:320克/袋;生产日期:2021-05-23)存在更换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冰心绿豆糕14袋;

2.没收违法所得272.00元(大写:贰佰柒拾贰元整);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三、名山区三汇农贸市场王清平销售的 “韭菜”、“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名山区三汇农贸市场王清平销售的 “韭菜”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6-17)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该经营者销售的“仔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6-17)亦被检出“甲拌磷”项目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雅安市名山区泰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 “散装乌梅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泰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 “散装乌梅干”(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19-07-24)被检出“亮蓝”、“苋菜红”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48.58元(大写:贰佰肆拾捌元伍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荥经吉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荥经吉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7-16;供货商:成都心连心农业有限公司)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53.06元(大写:捌仟肆佰伍拾叁元陆分);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问题。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雅安市雨城区汤红强高粱白酒店销售的2批次“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雅安市雨城区汤红强高粱白酒店销售的2批次“白酒”被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其中1批次规格型号为散装(52%vol)、生产日期为2021-07-10,另1批次规格型号为散装(42%vol)、生产日期为2021-07-05。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该门店是厂家合作销售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门店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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