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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6年6月6日,兴文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从石海家园购物中心体育馆店抽检的蛋糕“奔跑吧小鸭”检测出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向石海家园购物中心体育馆店送达了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事先告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店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记录了蛋糕“奔跑吧小鸭”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处理情况:兴文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石海家园购物中心体育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蛋糕“奔跑吧小鸭”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石海家园购物中心体育馆店免予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宽严相济”的立法思路,正确适用可以彰显法律公平公正,又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该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查验等义务”应当包括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维护清洗校验义务等。因此,当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等义务后,才能认定其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尽到专业标准要求的注意义务,经营的食品感官性状无异常,通过一般生活及经营常识不能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要求食品经营者能提供进货单位认可的票据,或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且在进货单位查到了相同食品。
以下情形应当排除在免予处罚之外: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等;二是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三是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同时免予处罚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提供单位:兴文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作者: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