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9月29日,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工商局牵头组织的绿洲路联合整治中,工作人员发现在绿洲路“百姓领购网”超市库房内存放有预包装食品“益生菌增殖因子复合糖浆”两箱(24盒),该产品非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正面标有“调节肠道微生态”、盒底部标有“调节肠道菌群平衡”,涉嫌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于2018年10月9日将线索移交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赓即要求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接到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关于“百姓领购网”的线索移交后,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所移交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9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百姓领购网”的库房及店内已无预包装食品“益生菌增殖因子复合糖浆”,店员提供了《营业执照》一份,名称:雅安市雨城区喜来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代文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802MA63LXPD05;登记日期:2017年03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名称:雅安市雨城区喜来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代文德,主题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65号,有效期至:2022年05月25日,许可证编号:JY15118020015629(1-1)。
调查人员对该店实际负责人代文德进行询问调查。经查,雅安市雨城区喜来乐食品经营部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于2018年9月29日发现的“益生菌增值因子复合糖浆”生产厂家为“禹城灿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在“山东省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用于顾客购买产品后答谢顾客进行赠送,现已拿回自用,店内无此产品。该店负责人对该产品预包装标签不合格的事实认可。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
查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和第七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的规定,给予该经营部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公开方式:本案已于2018年11月2日在雨城之窗公开。
案件特色:1、保健食品会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一直是监管的难点和痛点,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整治的作用,有利于各监管部门适时动态监管和联合共治。2、在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过于刚性,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有较强的局限性。执法实践中,适当运用《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规、规章予以自由裁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起到了良好的补充作用,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