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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主要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雅)食药监妆罚〔2018〕01 号 | 田文钦(雅安市雨城区鸿浩化妆品经营部)销售未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案 | 田文钦(雅安市雨城区鸿浩化妆品经营部) | 田文钦 |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脚癣汤(卫生许可证:(2010)卫妆准字16-xk-374号,生产厂家:成都正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ml×10袋,生产日期:2016.06.03)的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6盒脚癣汤;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处罚1080元。
|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产品的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6盒脚癣汤;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处罚1080元。 | 自动履行 |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