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2号、第37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石棉县南桠河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纯净水厂生产的富氧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富氧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1209,规格型号:11.3L/桶,生产日期:2018-04-29);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GC1800855)后,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0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富氧饮用纯净水190桶,出厂售价8元/桶,货值1520元,违法所得380元;已销售190桶,库存0桶,下架0桶,召回0桶。当事人(石棉县南桠河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纯净水厂)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大写:叁佰捌拾元整);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富氧饮用纯净水不合格是由于消毒过程中桶盖的放置时间过长造成污染。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对桶盖全面消毒处理,并对其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消毒;2018年6月11日,试生产了6桶水送雅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全面检验,全部合格。
二、汉源县瀑布沟饭庄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碗(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1578,使用日期:2018-5-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80394)后,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使用不合格碗、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经查,当事人(汉源县瀑布沟饭庄)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同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碗不合格是由于消毒不彻底造成。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使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前,应当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
三、荥经县吴胖子熟肉中心经营的腊猪耳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腊猪耳朵(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1324);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2018A02734)后,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制作腊猪耳朵2.5公斤,货值225元;已销售0公斤;库存2.5公斤;封存2.5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腊猪耳朵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不了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则,未精确把握添加量导致。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进行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宣讲,并要求当事人严格准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做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用工具、专用台账,确保食品安全。
四、汉源县大众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筷子(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1624,使用日期:2018-5-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80396)后,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5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使用不合格筷子、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经查,当事人(汉源县大众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筷子不合格是由于清洗消毒后由服务员装入纸袋备用时造成二次污染。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使用筷子时,先清洗沥干,再装入纸袋进行消毒,避免人为造成污染。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