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8号、第9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汉源县志兴副食店经营的酱香牛肉味(糕点)、酱香三明治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酱香牛肉味(糕点)(抽样单编号:GC17510395648,生产日期:2017-06-01);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广元市双盛食品有限公司。
2.酱香三明治面包(抽样单编号:GC17510395649,生产日期:2017-07-30);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7A05627、SPE2017A05628)后,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酱香牛肉味(糕点)160袋,共计7.68公斤,货值136元;已销售160袋,共计7.68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下架0袋,共计0公斤;召回0袋,共计0公斤;购进酱香三明治面包100袋,共计6kg,货值80元;已销售100袋,共计6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下架0袋,共计0公斤;召回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汉源县志兴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是由于生产环节所致。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进购食品时加强索证索票及供货商资质证件的索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汉源县弘源雅副食批发部经营泡椒凤爪(熟肉制品)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泡椒凤爪(熟肉制品)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GC17510395652,生产日期:2017-08-0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郫县君游乐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7A13005)后,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泡椒凤爪(熟肉制品)辐照食品120袋,共计24.6公斤,货值636元;已销售120袋,共计24.6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下架0袋,共计0公斤;召回65袋,共计13.325公斤;当事人汉源县弘源雅副食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是由于生产环节所致。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进购食品时加强索证索票及供货商资质证件的索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三、汉源县杨氏白酒经营部经营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511716555001,生产日期:2017-5-15);不合格项: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7A06502)后,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5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高粱酒75公斤,货值1500元;已销售50公斤;库存25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当事人汉源县杨氏白酒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25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4.罚款人民币2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高粱酒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因顾客反映酒味有点苦,私自向酒里加入了一些包含糖精钠和甜蜜素的蛋白糖。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库存不合格产品;严格清洗装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容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