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未成年人广告合规工作,引导广告活动主体摒弃低俗营销,规范广告行为,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未成年人广告合规指引。
一、广告内容规范
(一)积极健康导向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确保广告内容积极、健康,契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及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与消费观。
(二)杜绝不良内容
广告中严禁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校园霸凌、炫富攀比、奢靡享乐、性别歧视、引诱自杀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真实准确合法
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认知能力弱的特点进行欺骗或误导。
(四)引导健康习惯
倡导通过广告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生活习惯,不得展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五)特定商品限制
1.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2.近视防控商品广告不得使用 “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 等误导性表述,以免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3.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 “小金盾” 标志,“小金盾” 仅为儿童化妆品辨识标志,并非质量认证标志,不得借此宣传商品质量获得认证;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 “食品级”“可食用” 等词语或图案,防止儿童化妆品与食品混淆。
(六)针对低龄儿童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二、广告代言人使用规范
(一)年龄限制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监护人同意
使用十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需事先取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一)禁止烟草广告
严禁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二)特定媒介限制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如少儿频道、青少年网站、未成年人常用 APP 等,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三)校园及周边限制
1.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2.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校外培训广告
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发布的,坚决不予发布。
(一)监测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广告的监测力度,运用技术手段与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广告发布渠道进行全方位监测。
(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等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违法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相关主体要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增强诚信守法意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