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置:首页>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号)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号)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近期,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蔬菜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共10类食品141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饮料5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20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3批次,不合格1批次;餐饮食品19批次,不合格10批次;食用农产品76批次,不合格9批次。粮食加工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肉制品2批次、蜂产品2批次、保健食品1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荥经县荥竹小吃店销售的标称由荥经县荥竹小吃店生产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71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二)蜀天农贸市场兴贸店余卫兰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91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雅安市名山区高家庄酒店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四)雅安市雨城区果蔬菜汇水果店销售的“香蕉”,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检验结果为0.0808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

(五)雅安市雨城区王素珍早餐店销售的 “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536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六)石棉县人民路农贸市场2号棚杨西林兰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4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七)雅安市名山区冯金城干杂店销售的“泡豇豆”,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0.21g/kg,标准规定为≤0.1g/kg;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为2.23,标准规定为≤1。

(八)荥经县综合贸易市场方昌芬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25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九)汉源县三飘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仙山峨眉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其中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5.1,2.2,2.2,0 ,0 MPN/100mL,标准规定为n=5,c=0,m=0 MPN/100mL;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1,0,0,0 ,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十)雅安市雨城区文斌牛排店使用的“盘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一)雅安市名山区刘来保白酒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名山区刘来保白酒经营部生产的“高粱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检验结果为50.2%vol,标准规定为53.0~55.0%vol。

(十二)雅安茗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三)蜀天农贸市场兴贸店解程皓芬销售的“绿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16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四)雅安市名山区正国饭店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五)代树容销售的“香蕉”,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检验结果为0.0887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

(十六)芦山县随饭菜中餐馆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七)中国农批和平智慧市场江桂珍销售的“绿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7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八)芦山县随饭菜中餐馆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2.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九)汉源县瀑布沟饭庄使用的“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石棉县人民路农贸市场2号棚王秀全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13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十一)荥经县吴胖子熟肉中心销售的“卤猪脸”,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8.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十二)小陈水果蔬菜店销售的“香蕉”,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检验结果为0.111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合格-2019年第6号食品抽检信息

    3.不合格-2019年第6号食品抽检信息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21 scjg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01 蜀ICP备19012387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17
主办: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218号 联系方式:0835-282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