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雅安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目标,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现将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石棉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3月11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石棉县某大药房购买的药品“硫糖铝咀嚼片”服用出现腹泻症状后发现该药品已过期。经查,该药房销售给患者的“硫糖铝咀嚼片”确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3月27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二、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荥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案
2023年12月5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荥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柜陈列有尚未销售“酒制蜂胶”“丹参粉”等药品,未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9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三、天全县某大药房在美团平台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024年5月9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对天全县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从事“便携式氧气呼吸器”等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2024年5月23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四、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24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店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加工室内有274盒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软性亲水接触镜等三类医疗器械,店内未悬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9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五、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4年6月25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国家化妆品抽样过程中,在辖区某超市销售区域内现场发现两个批次的牙膏已超过使用期限依然在销售。经查,该超市经营过期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2024年7月1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六、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全县某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1月19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全县某理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某滋润修护洗发乳1瓶标签标识信息和国家局网站信息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信息。经查,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2月5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