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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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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20号)和市委、省局党组落实“两个责任”部署,结合市工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述责述廉对象
    市局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局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述责述廉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牵头和协办工作任务;配合和参与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等情况。
    (二)作风建设情况。加强作风建设,坚守党的宗旨和纠正“四风”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局作风建设相关要求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四)下一步的整改和努力方向。针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作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措施。
     三、述责述廉方式
    采用书面述责述廉和大会述责述廉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底,内设科室负责人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由市局纪检组指定3—4名科室负责人进行大会述责述廉,与市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述责述廉一并进行。因监督需要,也可要求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某一方面的事项或工作进行个别述责述廉。
    四、述责述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大会述责述廉人选,明确内容、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等事项,呈报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撰写报告。内设机构负责人围绕述责述廉内容,对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报告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既客观总结成绩、如实查摆问题,又深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参加大会述责述廉人员,在会前要将书面报告送市局纪检组审阅。
    (三)大会述评。述责述廉人员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进行述责述廉,机关干部职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参述人员进行现场测评,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拓宽意见建议收集渠道,逐步探索通过门户网站等第三方平台收集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
    (四)落实整改。纪检组收集测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局党组审批后,及时向述责述廉人反馈情况,述责述廉人员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改进工作,市局纪检组督促指导整改。
    五、述责述廉的结果运用
    述责述廉报告及大会测评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满意”率在80%(含)以上的,年度考核才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测评结果“满意”率在70%(含)至80%的,年度考核可以评定为“称职”或“合格”等次;测评结果“满意”率在70%以下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实施约谈,测评对象书面作出整改承诺,连续两年测评结果“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由纪检组建议免去职务调整工作岗位。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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