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制止借机敛财和奢侈浪费,带头营造崇尚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上述单位中的关键岗位人员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单位中从事人、财、物管理和从事行政审批的人员。
非参照《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是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操办关于婚丧嫁娶、调动升迁、建房乔迁、升学参军、生日满月及退休祝寿等事宜。
第三条 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
第四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第五条 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
第六条 严禁大操大办,不得分期分批操办,从严控制宴请规模、人数,做到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注重社会影响。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礼和葬礼送亲(丧)车队不得超过8辆。其他喜庆事宜不得超过5桌(50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于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申报,在纪检部门备案,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葬礼在10日内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责令上缴。
第九条 本单位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雅安市纪委、雅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