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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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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程某(女)、吉克某某三人收购死因不明的牛、马、骡子死体向县域餐馆以牛肉名义销售一案进行宣判;同日,购买“死牛烂马”的4户餐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石棉县检察院移送至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为警示广大肉类产品经营者严把肉类采购查验关,切勿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现将上述4户餐馆后续处置情况作为我市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石棉县某某刀削面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经查明,石棉县某某刀削面馆从2019年开始,在明知黄某某销售的牛肉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为压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先后从黄某某处购买牛肉用于餐馆食物烹饪并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石棉县某某某牛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经查明,石棉县某某某牛肉店从2020年开始,在明知黄某某销售的牛肉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为压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先后从黄某某购买牛肉用于餐馆食物烹饪并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石棉县某某面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经查明,石棉县某某面馆从2021年开始,在明知黄某某销售的牛肉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为压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先后从黄某某处购买牛肉用于餐馆食物烹饪并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石棉县某某某面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经查明,石棉县某某某面馆从2020年开始,在明知黄某某销售的牛肉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为压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先后从黄某某处购买牛肉,用于餐馆食物烹饪并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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