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6号、第43号、第45号),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市名山区藕莲春茶厂生产的“蒙顶山雪芽”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蒙顶山雪芽”(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2587,生产日期:2018-3-16);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雅安市名山区藕莲春茶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2055)后,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6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10盒,共计1.5公斤,货值1200 元;已销售10盒,共计1.5公斤;库存0盒,下架0盒,召回0盒;当事人雅安市名山区藕莲春茶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茶叶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原料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农残超标。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把原料质量关,加强出厂检验力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二、雅安市名山区金山城饭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碗(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2192,生产日期:2018-6-06);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80638)后,名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 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使用不合格餐具、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当事人雅安市名山区金山城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碗不合格原因是由于消毒时间不够导致。名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照餐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确保餐具安全。
三、雅安雅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花毛峰”花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毛峰”(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4434,生产日期:2018-4-23);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川黄茶叶集团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3510)后,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8年7月12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0袋,共计2.5公斤,货值180 元;已销售10袋,共计2.5公斤;库存0袋,下架0袋,召回0袋;当事人雅安雅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齐全,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茶叶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原料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农残超标。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四、四川川黄茶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毛峰”花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毛峰”(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4434,生产日期:2018-4-23);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川黄茶叶集团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3510)后,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8年7月12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10袋,共计2.5公斤,货值180 元;已销售10袋,共计2.5公斤;库存0袋,下架0袋,召回0袋;当事人四川川黄茶叶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茶叶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原料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农残超标。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把原料质量关,按生产工艺规范生产,加强出厂检验力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