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24号、第29号、第30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汉源县玉泉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SC511716255019,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7-08-23);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SC511716255020,规格型号:11.3L/桶,生产日期:2017-08-23);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7A12889/SP2017A12890)后,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09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52桶(其中11.3L/桶7桶,18.9L/桶45桶),货值249.5元,违法所得71元;已销售52桶,库存0桶,下架0桶,召回0桶。当事人(汉源县玉泉纯净水厂)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壹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7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柒拾壹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不合格是由于生产用水储存不当造成污染。汉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特别是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雅安市名山区天字一号鲜鱼府销售的52%vol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52%vol白酒(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0291,生产日期:2017-12-1);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雅安市名山区青龙酒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0507后,名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2%vol白酒20公斤,货值2000元;已销售20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当事人雅安市名山区天字一号鲜鱼府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52%vol白酒由当事人购进销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生产厂家(雅安市名山区青龙酒厂)生产过程问题所致。名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生产厂家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对生产厂家处以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
三、天全县明蓉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油条(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0413,生产日期:2018-3-8);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天全县明蓉小吃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80173)后,天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7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油条15根,货值30元;已销售15根,库存0根;下架0根,召回0根;当事人(明蓉小吃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油条由当事人加工制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当事人制作时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方式进行添加。天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芦山县放心早餐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油条(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0233,生产日期:2018-3-7;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80079)后,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经营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芦山县放心早餐店共生产油条18根,货值18元;已销售18根,库存0根,下架0根;召回0根。芦山县放心早餐店涉嫌经营添加剂含量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油条由当事人加工制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当事人加工制作时添加了明矾。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明矾作为油条膨胀剂,采购食品原辅料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义务。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