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饮料、酒类、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共11类食品146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饮料6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6批次,不合格2批次;餐饮食品45批次,不合格11批次;食用农产品60批次,不合格4批次。粮食加工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批次、肉制品2批次、酒类13批次、调味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糕点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石棉县人民路农贸市场2号棚豆芽兰芸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8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荥经县面面俱道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82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三)荥经县鼎鼎大龙火锅店使用的“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四)汉源县三飘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仙山峨眉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3,5,0,0 ,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五)石棉县人民路农贸市场2号棚豆芽杜慧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61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六)雅安市雨城区小彭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44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七)雅安市名山区何伟粮油经营部销售的“笋干”,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27.6g/kg,标准规定为≤0.2g/kg。
(八)宝兴县冯氏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794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九)雅安市雨城区付氏面馆使用的“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天全县蜀锦蜀味侠火锅店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一)雅安市名山区代惠霞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40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二)中国农批和平智慧市场陈全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11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三)芦山县老王记砂锅饭店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四)雅安市名山区程永凤饮食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296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五)荥经县刘巧灵调味经营部销售的“泡豇豆”,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0.26g/kg,标准规定为≤0.1g/kg;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为2.63,标准规定为≤1。
(十六)雅安市雨城区国英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三雅饮料厂生产的“骞家山泉天然山泉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1,0,0,0 ,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
(十七)芦山县可口小吃店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5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八)荥经县综合贸易市场方昌芬销售的“绿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05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九)汉源县川味源餐馆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为188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合格-2019年第5号食品抽检信息
3.不合格-2019年第5号食品抽检信息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