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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此,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在用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照明等设施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更换,《办法》施行后,一律停止使用。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行为等进行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设施等。
三、《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肃处理。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