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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乡镇农村“三小”的专项检查中查处一起食品小经营店经营过期食品的案件。
此次“三小”(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家位于乡镇农贸市场的小食品经营店,农村地区人口分散,但逢“赶场”时间,农贸市场人群聚集,风险较大,芦山县食药监局对该经营户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事实立案调查,按照一般程序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罚没已全部到位。
食品安全无小事,店小责任大。芦山县食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称“三小”条例),加大对农村地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三小”条例实施以来,全县共备案“三小”经营户400余家。针对“三小”特点和易出现的风险隐患,县食药监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食品安全红线,死守食品安全底线,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进一步规范“三小”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法,夯实食药安全监管基础。
(审核领导:姚君华 信息员:陈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