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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药?“铁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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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雅安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从严从实守牢用药安全底线。近期查办一起销售劣质药品案件,案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某药店开展检查,发现店内货柜陈列有碘酊消毒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3918,产品批号:220102,有效期至:2024/01/12)共15瓶;盐酸特拉唑嗪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029,产品批号:2E0181E18,有效期至:2024/05/24)共1盒;甲氧氯普胺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615,产品批号:20210306,有效期至:2024/03/24)共1瓶;玉叶清火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618,产品批号:211002,有效期至:2023/09)共2盒。以上产品现场均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及供货商资质。

    处理结果:

该药店没有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药店销售过期药品会严重损害公众对药店及整个医药行业的信任,使群众对药店的专业性和诚信度产生质疑,对购买药品的安全性感到担忧。这不仅会影响药店的声誉和经营,也会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降低公众对医疗体系的信心。同时,这种行为还会破坏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因为过期药品的流通可能使消费者对特定品牌或厂家的药品产生不信任,减少对其产品的购买。

药品安全需要政府部门监管,也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治理,更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购买药品时选择正规渠道、检查药品包装、查看药品有效期;购买药品后应该妥善保存药品、定期检查药品,如果发现药品过期或变质,应及时清理,避免误服。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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