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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主要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雅)食药监药罚〔2018〕07 号 | 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 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692769613Y | 王颖群 | 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绣球小通草(批号:170101、170501、170301、170601)、杜仲(盐杜仲)(批号:18060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情形;生产的苍术(批号:17060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8155.2元(人民币); 2、没收违法所得:9077.6元(人民币); 罚没款共计27232.8元(人民币)。 | 自动履行 |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