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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雅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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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雅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已经5月14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

雅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运行机制,明确职能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市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是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下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承担市食品安全委日常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领导下,成立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供重要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食品安全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副主任,食品安全相关市级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委员。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

(一)由于职能职责变化,成员单位需要调整时,由拟调整的成员单位向市食品安全办提出申请或由市食品安全办提出调整建议。市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告市食品安全委主任和副主任审定,经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各成员单位因需要调整本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委员时,应向市食品安全委主任报告,并向市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备。

(三)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个内设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指定该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市食品安全办及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和单位内部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市食品安全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工作分管局领导、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市食品安全办副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公开遴选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并发放聘任证书。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督促县(区)和市级有关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一安排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工作规划。

(三)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动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四)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投入保障,推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监管体系,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五)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六)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七)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作为市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并督促落实。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负责起草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推动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覆盖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四)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负责指导县(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

(五)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制(修)订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活动,指导县(区)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地方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制(修)订全市食品安全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规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研判和重大舆情事件处置。指导地方食品安全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七)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向市食品安全委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风险监测信息,并协调依法处置相关问题。

(八)针对全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九)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活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强化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十)统筹开展市食品安全委领导干部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一)协调跨部门间、跨地区间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十二)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全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负责市食品安全委文电、会务、交流等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食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食品安全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任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负责指导本系统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

1.统筹全市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和宣传舆论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负责新闻报道机构及媒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督促新闻媒体真实、客观报道食品安全。

3.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5.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

1.督促政法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有关执法司法政策,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机制。

2.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政法单位依法查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负责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督查督办工作。

(三)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

1.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

2.指导各县(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型宗教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3.指导各县(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牵头做好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贯彻落实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推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负责按照国家规划要求,组织申请全市食品(除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

4.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5.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项目支持。

6.贯彻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

7.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督促粮食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8.负责拟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9.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督查县(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负责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拟订全市食品工业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2.鼓励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提高食品工业企业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3.负责推进食品工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4.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六)市教育局

1.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和幼儿园,下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

2.负责中小学食堂及内部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负责指导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念,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4.负责指导中小学加强食堂建设和管理,督促学校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坚持持证经营。

5.负责将食品安全纳入《生命.生态.安全》地方教材,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

6.负责对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驻雅中专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各县(区)做好中小学校长、分管副校长、食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中小学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加强沟通协调,健全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和公开处置信息。

8.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教育局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营养餐供餐单位、供货商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七)市科学技术局

1.贯彻国家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工作。

2.支持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食品安全科技计划项目。

3.支持产学研部门、单位开展提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技术创新研究,促进食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为食品安全提供科技支撑。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八)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2.参与跨市重大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侦办,负责全市重特大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和协调工作。

3.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暴力抗法案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5.负责市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侦查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九)市民政局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并推动实施。

2. 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十)市司法局

1.负责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

3.指导全市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1.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经费。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经费的监管。

3.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财政支持建议意见。

4.争取国家财政经费和财政政策支持。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1.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保护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

2.配合农业农村局对畜禽养殖开展场地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规定。

3.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对重金属超标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重金属超标综合治理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划。

5.依法查处破坏产地和水源地环境污染的案件。

6.牵头调查处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

7.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督促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任责任。

2.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企业配备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督促其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度规范。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负责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及时通报、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强化风险预警。

3.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组织水生生物引种的生物安全评价,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负责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畜牧和水产投入品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畜牧、水产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农业、畜牧、水产投入品市场监督管理,推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科学用药。

6.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配套规范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监督检查、技术鉴定、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7.依法查处危害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

(十五)市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国家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范,组织开展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市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及其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产业发展。

(十)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星级农家乐等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配合组织开展全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星级农家乐等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星级农家乐等企业评级认定过程中食品安全督促和指导工作。

(十八)市卫生健康委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制度和工作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2.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备案,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3.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市市场监管局

1.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组织制定相关具体措施。

2.负责食品市场主体的注册、许可工作。

3.负责特殊食品的注册、许可和备案工作。

4.负责覆盖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消费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5.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

6.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7.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8.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食品安全科技创新。

9.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广告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商标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10.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稽查制度,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1.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许可管理工作。

12.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14.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5.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职责

作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智囊机构,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分析研判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掌握市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承担重大问题调研,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和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研究、制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起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制订全市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提出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措施咨询意见,为政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

(四)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培训与指导,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抽检方案。

(五)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情研判和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参与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调查与研判。

(六)协助制定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研究,就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解疑释惑。

(七)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专家意见。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市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动议组织召开。市食品安全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联络员参加会议。

(二)市食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参加会议。

(三)市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办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成员单位动议召开。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参加会议。

(四)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联络员参加。

第十二条 文件制度

为保证市食品安全委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市食品安全委及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食品安全委文件,用“雅食安委”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的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市食品安全办文件,用“雅食安办”编号。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委有关决定、会议精神的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具体事项等。

(三)函件,用“雅食安办函”编号。主要包括对省食品安全办相关处室、市直机关单位和外市兄弟部门的平件往来,具体内容为一般事务性工作,以及需要其他单位办理的具体事项等。

(四)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研究确定的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等,分为市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纪要、市食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纪要和市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纪要。

(五)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以及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市食品安全委文件审核、签发、归档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食品安全委文件、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食品安全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食品安全委主任签发;市食品安全办文件、专题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由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联络制度

为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快信息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市食品安全委建立食品安全联络制度。

联络科(室)为市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室),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市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为传达贯彻市食品安全委会议精神,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办通报本部门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市食品安全办会议议定事项推进情况。

第十四条 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方案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食品安全办督办事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如遇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成员单位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并抄报市食品安全办。

第十五条 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建立通报制度,对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食品安全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督查督办制度

为确保市食品安全委各项决议、决定得到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严格落实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

督查督办形式和内容:定期组织对国务院、省、市委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的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置进行督促,必要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雅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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