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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电子秤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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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雅安市天全县某食品经营户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5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全县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两台规格型号为ACS-S379的电子台案秤未见检定合格标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人民币280元罚款。

案例雅安市雨城区某食品贸易结算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5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雅安市雨城区某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用于商品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无检定标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并依法作出罚款4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雅安市雨城区糕点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25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雅安市雨城区某糕点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一台型号为GL-A833的巨龙牌PC计价秤未见检定合格标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计价秤,并依法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雅安市名山区某快递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案

2024年4月10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名山区某快递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无检定合格标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子秤,并依法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雅安市名山区粮油门市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案

2024年4月10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雅安市名山区某粮油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电子秤无检定合格标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子秤,并依法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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