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食药监药罚〔2018〕09号
当事人: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雅安市天全县城厢镇安居北路333号资质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川20160400)
法定代表人:李北川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8日,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内容称购买的中药饮片“莲子”(生产单位: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批号:170601,生产日期:2017年6月2日)性状与《中国药典》规定的不一样。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2日对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莲子”,未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进行炮制,涉嫌生产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2日生产了中药饮片莲子(批号:170601,规格150g/瓶)成品15.3KG(含取样量300g)。生产的中药饮片莲子,未进行切开、去心的炮制规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按照劣药论处的情形,当事人对生产劣药的事实无异议。2018年1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召回的47瓶中药饮片莲子(批号:170601,规格150g/瓶)采取扣押措施。
当事人于2017年7月销售上述中药饮片莲子(批号:170601,规格150g/瓶)共计100瓶。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从四川同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召回47瓶,剩余53瓶均已销售,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生产劣药莲子,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违法所得636元。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莲子炮制工艺规程》复印件、《批生产记录》复印件、《中间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原辅料检验记录》复印件、《产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产品召回通知书》复印件、《产品召回计划》复印件、《产品召回记录》复印件、《产品销售发运记录》复印件、《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其他调取的书证;扣押的物证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莲子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劣药莲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食药监药罚告[2018]0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1.罚款2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36元;
3.没收劣药莲子(批号:170601,规格150g/瓶)47瓶。罚没款合计3036元(大写:叁仟零叁拾陆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3036元(大写:叁仟零叁拾陆圆整)缴到中国银行雅安挺进路支行(收款人:雅安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