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即将正式施行,本轮修订规定了更多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100%表决权同意)的事项,同时,也赋予了中小股东更多保障权益,具体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须全体股东约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减资须全体股东约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认缴增资须全体股东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小规模有限公司不设监事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5.经全体股东承诺可进行公司简易注销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6.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权限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查阅以上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要求)
7.中小股东具有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8.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规则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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