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置:首页>雅安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第三批)

雅安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第三批)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案例一:宝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兴县药房加盟店销售劣药案

2024521宝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宝兴县某药房加盟店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宝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发现药品“麝香壮骨膏”已过期与其余未过期药品共同摆放于药柜内上述批次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经查,上述批次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

2024126,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查见当事人摊位上张贴三张广告布,上面宣传写有“最新推出海南特产椰子粉,椰子粉是由海南岛新鲜椰子肉榨取的新鲜椰浆,再以喷干法制作而成,是大众喜爱的纯天然绿色饮品”的宣传语。经查,夏某通过微信渠道购买植脂末和印有“海南椰子粉”的包装袋,并制作用于宣传的广告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荥经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28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荥经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计量器具1台、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水产时进行称重的计量器具未张贴检定合格标识,执法人员使用1kg标准砝码进一步验证,发现该电子计价秤在重量不变的情况下,按“单价1”“单价2”“单价3”等键位显示重量逐次递增0.05kg,涉嫌具有作弊功能。经雅安市质量检验检测院鉴定,涉案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水产时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通过作弊程序按相应键位改变水产品的称重重量,致使称重重量多于水产品的实际重量,造成缺斤短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家某、陈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411,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家某、陈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其中10.3万元违法所得已由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已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3、罚款3.3万元。

2023年12月20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线索,陈家某、陈某销售分别印有“汰渍”、“雕牌”、“超能”商标的洗衣粉、印有“佳洁士”商标的牙膏、印有“莎麦”商标的鸡精、印有“国泰”商标的味精,经鉴定,陈家某、陈某所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商品。经核查,陈家某、陈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备案;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21 scjg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01 蜀ICP备19012387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17
主办: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218号 联系方式:0835-282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