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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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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雅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关切点、安全风险点、监管重难点,深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严厉打击危害安全违法行为。现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雅安市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棉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5年4月22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棉县某施工场地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隧道出口上方空压机房内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有效期,该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2025年6月19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雅安市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5年5月13日,雅安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合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制氧机房的一台压力容器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5年6月19日,雅安市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2025年2月19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开展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14台电梯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24年12月),其中5台电梯正通电运行。经立案调查,该小区的建设单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将电梯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之规定,该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5年3月31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3月4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住宅小区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经查看监控视频、维保记录,发现自2025年2月至检查当日,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到现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2025年5月7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和校准的仪器设备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案。

2024年4月17日,依据《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雅安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公安局、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到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该公司不能提供摩托车轮重制动检测台(轮重)、摩托车轮重制动检测台(制动)、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数显轮胎花纹深度尺、轮胎气压表、钢卷尺、机械湿温度计、钢直尺等仪器设备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检定(校准)合格证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和校准的仪器设备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的规定,2024年11月28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3月18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店销售的儿童玩具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在售的部分儿童玩具无3C认证标识,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儿童玩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2025年4月27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雅安市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器店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8月12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芦山县某电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一台家用燃气灶无3C认证标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2024年9月9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八: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查报告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查见汉源县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检验员未检测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和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2025年1月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交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经查实,该机构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即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规定,构成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5年2月5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10月28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南阆检刑行意〔2024〕52号),发现雨城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电缆线为伪劣产品,该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5年1月25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4年6月23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关于名山区某公司销售的过磷酸钙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2024年8月20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中,接群众举报汉源县某车行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违法线索,2024年8月23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检查组,对该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39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达到上户要求并上户后,又将其改回车鞍座超过350mm、整车重量超标等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给消费者。售出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2024年9月4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雅安市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热暖手器案。

2025年2月27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石棉县某店铺开展了县级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电热暖手器被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2025年5月7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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