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规发〔2023〕1号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质量品牌,提高品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市场主体
第三条 “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坚
第四条 “天府名品”品牌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的培育、推荐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承担“天府名品”品牌创建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品牌培育创建,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按相关规定发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开展认证评价、宣传推广以及品牌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院)承担“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标准先进性评价,协同研制“天府名品”相关标准,协助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 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自愿性合作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开展“天府名品”认证工作。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独立开展认证。
第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部门、高等院校、新闻媒体、有关协学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天府名品”理论研究、品牌培育、标准研制、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品牌培育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制度机制。各地围绕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第十条 “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应当结合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政府质量奖评选、首席质量(品牌)官制度实施等,统筹开展品牌培育创建指导、人员培训等活动。
引导有关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积极开展质量诊断评价、质量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提升等活动,参与“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
第三章 认证标准
第十一条 “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由《“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等相关省级地方标准,以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系列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组成。
第十二条 “天府名品”相关地方标准的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支持市场主体采用“天府名品”标准。支持“天府名品”标准研制单位积极参与
第四章 品质认证
第十五条 “天府名品”认证工作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860《“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规定的认证原则、认证流程、评价方法等要求开展。
第十六条 “天府名品”认证技术依据包括通过先进性评价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认证联盟组织
第十七条 认证联盟依据联盟章程组织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认证联盟成员机构申请“天府名品”认证。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对市场主体申报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程序完成后,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天府名品”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书面回复认证结果。
第二十条 “天府名品”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产品名称、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章 自我声明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专利奖的;
(三)获得全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及团体标准“领先者”称号的;
(四)已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同系列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学会按照程序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品牌授权工作,相关办法另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天府名品”品牌
第二十四条 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凭认证证书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天府名品”品牌
第二十五条 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学会根据认证证书的范围给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授权状态与认证证书一致。
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学会对申请市场主体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
第二十六条 获得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可在经营场所、包装或说明书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天府名品”品牌权威发布、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公共信息平台。在重大节庆、重要展会、公共口岸宣传展示“天府名品”品牌。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天府名品”品牌宣传推广。
第七章 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学会、省标准院和认证联盟加强监督指导,不定期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情况跟踪评估,加大对市场主体执行“天府名品”标准情况和“天府名品”
第二十九条 “天府名品”所属市场主体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因质量问题受到处罚、不符合“天府名品”标准关键指标要求和“天府名品”品牌
第三十条 认证联盟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及“天府名品”认证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联盟章程等开展认证活动。
第三十一条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持续保持认证有效性,根据《“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和“天府名品”标准对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市场主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