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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化妆品经营者的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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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为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放心、舒心、安心的假期,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化妆品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一) 经营场所内经营资质要素齐全(营业执照等),醒目位置亮证经营;人员持健康体检证上岗。

(二)产品标识标签须符合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具备如下要素: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法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方法及必要警示。

(三)产品标识标签和店堂宣传内容禁止标注以下内容:1.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4.其它禁止标注的内容。

(四)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以下相关资料:1.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产品注册或备案情况;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4.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5.如实记录并保存购进凭证;6.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年限届满后1年。

(五)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六)不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得经营变质、过期的化妆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化妆品。

(七)不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5类以及宣称新功效产品

(八)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和标签标识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产品。

全市化妆品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共同促进雅安市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欢迎广大市民对化妆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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