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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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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市雨城区荀氏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由云南东巴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糕”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2020年10月2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雅安市雨城区荀氏食品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云南东巴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糕(规格型号:50克/盒;生产日期:2020-10-10)。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雨城区局”)于2020年11月25日雅安市雨城区荀氏食品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是厂家合作销售点,能提供厂家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雨城区局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二、雅安市雨城区蜀大侠火锅店销售的“牛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雅安市雨城区蜀大侠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牛肉(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10-29)。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2020年12月1日,雨城区局对雅安市雨城区蜀大侠火锅店实施现场检查。现已查明,雅安市雨城区蜀大侠火锅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肉5.8公斤,货值420元;销售2.8公斤,剩余 3公斤已自行销毁。

2020年12月28日,雨城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食品药品领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哲行规定>的通知》之规定,雨城区局将该案件移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2021年3月5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退回该案件。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雨城区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大写:肆佰贰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门店经营户进货把关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局责令该门店进行整改复查,经营户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索票索证制度,严把进货查验关。

雨城区局已于2021年2月22日对雅安市雨城区蜀大侠火锅店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天全县汤鲜生汤锅店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1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抽取了1批次天全县汤鲜生汤锅店销售的“乌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1-07)。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天全县局”)于2020年12月3日对天全县汤鲜生汤锅店实施现场检查。现已查明,天全县汤鲜生汤锅店于2020年11月7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乌鱼11.5公斤,货值345元;已全部销售完。

天全县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天全县局于2020年12月18日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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