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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破获肖某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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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8年7月26日,雅安市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位于荥经县严道镇创业街82号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户正在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的宣传和经营活动,经检查该店店堂库房的档案柜里摆放有标识为“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薇星雅泰角鲨烯胶囊”等食品。且该店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荥经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明,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你违法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25元,未发现有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并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二、查处结果: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证照,更不能向消费者虚假、夸大宣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本局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荥)食药监食听告〔2018〕58号],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食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20000(大写:贰万)元整。

三、公开方式:本案已于2018年8月29日在荥经县人民政府网公开。

四、案件特色:无证经营是食品流通领域常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有利于对不法商家形成威慑,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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