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XX服装店侵害特殊标志所有权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对XX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上方的一条红色横幅广告和门口的一幅宣传海报的内容涉嫌侵害特殊标志“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所有人的权利。此特殊标志由党徽、数字“100”“1921”“2021”和光芒线组成。当事人的两幅广告上面有数字“100”“1921”“2021”,并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由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达到促销服装的目的。当事人未得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从挂出上述两幅侵权广告,直到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才予以拆除,在此期间当事人服装店营业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有500元。此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二、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三、典型意义
中宣部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及其使用说明,规定“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为吸引顾客招徕生意,此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