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客人用餐结束,将剩余火锅汤底回收熬制,添加到火锅锅底中,第二天供顾客食用,一年多时间卖出1609锅。5月22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某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4万元。
据了解,2023年8月15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捞光锅底”火锅店厨房操作间存放用于熬制“老油”的相关器具、原料,并发现有熬制“老油”相关残留物,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关物品进行了依法扣押,并对该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1年12月起,该火锅店经营者杨某在当日顾客用餐结束后,对餐后废弃油脂进行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按1:1的比例添加到新的红油锅底和鸳鸯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据杨某供述,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该火锅店一直在销售添加有“回收油”的火锅,共计销售1609锅,销售金额3.4万元。
2023年8月15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交给芦山县公安局并抄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22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芦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15家火锅类餐饮单位负责人全程观摩庭审现场,并于庭审结束后,组织旁听餐饮单位负责人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教育,“零距离”参与旁听,沉浸式“以案释法”。
食品安全“零容忍”,违法犯罪必严惩。当前,全市上下正大刀阔斧开展食品安全“舌尖保卫战”专项行动,筹划成立食品安全案件综合协调小组,通过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深化行刑衔接,凝聚多方合力,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