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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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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云霞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行为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名山区工商质监局会同名山区食药监局以及名山区茅河乡人民政府对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茅河乡北街28号的雅安市名云霞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在对现场约50人进行产品宣传时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内有“临床证明胶原蛋白肽服用量严重的脑梗塞、脑淤血、脑中风、脑偏瘫、中风肢体麻木,严重的高血压,严重的高血脂、严重的颈椎病、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重症量:每天2次、每次2包,每天4包,3个月12盒,1年48盒,普通的心血管疾病,骨头类疾病,胃肠道疾病,以及各种疑难杂症,常年吃药吃不好的,常年救治无效的疾病”等内容。经查,该产品仅为普通固体饮料。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此案,于2017年12月19日报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吴云霞于2017年10月22日在雅安市名山区茅河乡北街28号开设了一经营部,注册名称为“雅安市名山区云霞食品经营部”。当事人主要销售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以开会的形式在对聚集的消费者宣传时称“临床证明胶原蛋白肽服用量可以治疗严重的脑梗塞、脑淤血、脑中风、脑偏瘫、中风肢体麻木,严重的高血压,严重的高血脂、严重的颈椎病、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治疗普通的心血管疾病,骨头类疾病,胃肠道疾病,以及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常年吃药吃不好的,常年救治无效的疾病的功效”。经查,该产品仅为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并无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对消费者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查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雅安市名山区工商质监局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特色:保健食品会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一直是监管的难点和痛点,充分发挥群众举报投诉作用,有利于监管部门适时动态监管,对同类违法行为,可以强化对群众的宣传引导,采取各种形式鼓励社会共治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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