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出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蛋族长杂粮鸡蛋、海洋食铺水晶虾皮、海山来烤鱼片(鳕鱼)、海洋食铺海山来海茸、散装稻花香大米等产品分装袋上张贴的自制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与该类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保质期不符。另查出,当事人销售的若干棉花糖、小西点、精致饼干等盒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均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规定,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6月18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房地产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某楼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某收据入帐日期2024年1月24日,内容为“收到天然气开户费:预交”,金额为3500元,收据加盖了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当事人违规收取天然气开户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宝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7月9日,宝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宝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盒富勒烯舒缓修复原液已超过使用期限;1盒富勒烯水润保湿原液外包装有明显涂擦痕迹,但无生产批号、无限期使用日期;6盒富勒烯水润保湿原液、1盒富勒烯控油祛痘原液、1盒富勒烯控油祛痘原液、1盒富勒烯淡纹紧致原液、1盒富勒烯舒缓修护原液、4盒富勒烯毛孔紧致原液共14盒化妆品的生产批号与限期使用日期打码格式与厂家提供的情况说明所述的成品打码格式完全不一致,均更改了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且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的真实性,也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有效购进票据、购进验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配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9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汽配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罚款人民币5.0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3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停放待售的6台装载机机头、前铲臂、机尾、轮毂等位置均有“临装卡特”及图案、“临装CAT”“卡特”“CAT”及图案等标识,与注册商标“CAT”及图案、“卡特”商标完全相同,且上述装载机非商标持有公司以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