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理解《规定》立法宗旨,准确把握规章内容,现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
二、《规定》
一是精简框架,坚持科学合理。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条款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规则更科学。同时,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增设新规,坚持与时俱进。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各种新
三是化解难点,坚持问题导向。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原《禁止欺诈规定》中对价格欺诈的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滞后的问题,《规定》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进一步凝练,使价格欺诈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四是宽严相济,坚持过罚相当。《规定》在总结执法经验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形,对不宜认定为价格欺诈的行为设置豁免条款。同时,明确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
一是总则。本部分明确了规章的立法宗旨和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本部分规定了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
三是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本部分主要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强调价格比较信息要真实准确,规定折价、减价时禁止采用的计算方式,对采取赠品
四是法律责任。本部分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执行,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殊法律责任作出新设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四、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内涵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六、明码标价的主要
《规定》第九条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码标价的
七、怎样理解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可以“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又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要求商品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进行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既不科学,也无必要。比如,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粮食主产区频繁发生的商品粮交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标示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更好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
八、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规定
为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规定》第十三条对网络明码标价的
九、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
《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十、“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
经营者为凸显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势,可能通过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的方式,故意隐瞒增加消费者负担或减损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https://scjgj.yaan.gov.cn/xinwen/show/ba9f11b6373fb9a3065bec231dbb2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