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 广告中使用: 1.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等; 2.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 3.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如“顶级”“极品”“消费者首选品牌”等。 | 《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在介绍商品和服务 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广告不得含有与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 1.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 | 《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 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1.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2.服务内容、提供者、 3.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 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 如,使用“预防流感”具有“消痰化瘀”“治疗高血压”“消炎”“改善过敏现 象”等与疾病治疗或医疗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 《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 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 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 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1.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出现诊疗科目可参考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疾病类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4 |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 | 此类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如,广告中使用“权威研究表明……”但该研究实为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 | 《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5 | 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 1.广告中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糊; 2.印证内容在广告中的 使用超过合理程度,或者与 有关材料原意相背,给消费 者造成误解; 3.印证内容超出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误导消费者。 | 《 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 | 1.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应当明确表示。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6 | 广告不得 | 广告宣传的商品生产经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 | 雅安市市场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谎称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资质。 | 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如,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者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而谎称取得。 | 《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 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谎称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
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专利有效,但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 【专利种类】是指《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8 | 广告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 | 广告虚构断货、抢购、优惠, 欺骗、误导消费者。 | 《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 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9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广告中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且多发于保险、期货、债权等商品或服务领域。如,“投资回报率50%,稳赚不赔”“零风险”“保本不亏”等虚假宣传和承诺。 | 《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 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 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 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钱币、邮票收藏,不提示风险,突出宣传包赚不赔,年收益可达目前购买价的 30%等。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0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 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 如,含有“升值空间 20%以上”等对楼盘升值承诺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 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科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 雅安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商业宣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广告、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 用与他人有 一定影响的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等相同或者 近似 的标识。 |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如:“鸟苏啤酒”“17.55°橙”“治治瓜子”“拼夕夕”“康帅傅”等“山寨”“傍名牌”“搭便车”的混淆行为。 | 《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
2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 笔名、艺名、译名等)。 |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红盟科技公司与红盟信息科技公司”“中联集团公司与中联混凝土公司”的企业字号混淆行为。 | 《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 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 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
3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 、网页等。 | 经营者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在 | 《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包括公益网站,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
4 |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 费者。 |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 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 具体表现为: 1.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 2.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 3.仅陈述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 如:将国内小企业产品宣传为国内外知名企业产品,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假排队(饭托、房托), | 《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商业宣传要遵守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在经 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 说明, 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体验会、推介说明会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 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 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 商品相关信息包括: 1.商品的自然属性信息 (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宣传商品含有珍贵 | 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等, 服务的标准、质量、时间、地点等) 2.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 3.商品的市场信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 ||||
5 |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如组织刷单炒信(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假聊)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 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伪造商品热销和不真实评价等假象, 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
6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无中生有地宣称竞争对手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查 | 《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 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 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处;宣称竞争对手的商品含有有毒有害 | 2.竞争对手为生产、销售、提供相同或相似、具备相似功能、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 也包括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购买力等商业利益冲突的,如: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可能因争夺社会资金流而成为竞争对手。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雅安市从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清单中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
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 门 |
1 | 奥林匹克标志经权利人许可方可使用 | 未经许可,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宣传和包装品 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如:未经授权,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徽、吉祥物、口号等擅自用在产品包装或网站宣传上。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 | 1.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 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 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 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 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 炬造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 门 |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需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使用,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3.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 |||||
2 | 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需取得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未经授权,直接在自己商品上印制他人已注册商标;把他人注册商标印制在自己的商业文书或商业广告中。 |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证据,如进货合同(订单)、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 门 |
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3 | 商品名 称或商品装潢使用需规范 | 1.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名称使用; 2.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 《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 在使用商品名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若使用行业流 行的名称和图形时,需事先 查询检索,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查询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
4 | 被授权 | 1.在产品说明书、产品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 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 门 |
的专利方能标注宣传 | 宣传资料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 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标注专利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 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者设计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培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合规意识; 2.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包装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权属和专利状态。(查询网址: 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Disclaimer)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 |
5 |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 包装上应规 范标注专利 | 1.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国别以及专利号; 2.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 《专利 第八条专利 专利 《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 | 1.按照《专利 2.对标注规范不清楚的,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指导。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 门 |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雅安市从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类违法违规行为。
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经营 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需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不齐全; 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不齐全; 3.商品在销售时没有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 | 《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对经营的商品服务标价情况开展自查。 2.涉及新上商品服务或者原有商品服务价格调整时,重新制作标价签,注意核对。 3.具体要求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科 |
2 | 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 视频等标示价格以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 |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 |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2.严格按照标价及优惠折扣收费并提供商品和服务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抵价款时, 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 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3.具体要求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
3 | 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 | 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 |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在疫情等特殊时期,根据成本价格的变化,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2.诚信经营,不得以任何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科 |
4 | 转 供电企业按照交易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 1.在物业费中重复收取已在电价中加收的损耗、公摊; 2.以高于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按实际费用公摊,年底未清算公示; 3.向终端用户收 | 《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 |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1.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2.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 | ||||
5 | 交通物流企业需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 | 交通物流企业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 | 《 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标准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6 | 粮食企业、基层粮库等需按实际等级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质论价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主动查询当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 2.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 3.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科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 雅安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本清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价格类违法违规行为。
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 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如电梯在投入使用 后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资质及维保人员资质未满足要求;没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周期不 | 《 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 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满足法定要求,并按期维护做好维保记录。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4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监督检验。 | 1.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即出厂; 2.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 《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 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 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 1.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在上述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 |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如: |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处理上报、质量信息处理反馈等处理措施。 2.充装单位应 3.充装单位应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充装检查记录,做到充装过程可追溯。。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6 |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 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 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服务。 | 《 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进行。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避免出现无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维护保养服务,或者在用电梯无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 | 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查验维护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许可资质证书,确保许可项目能覆盖所委托的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书面形式的维护保养合同,在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7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1.移动 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如充装过期气瓶。 |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不得有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或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对气瓶进行直接充装等违法行为。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 雅安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类行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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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市场主体需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倍以上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 | 1.需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权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经办人授权文件。 2.负责药品监督管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动。 | 理的有权发证部门经过对申请资料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准许后方可经营。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 个工作日至30 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 | ||||
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变更前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范围超过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改变库房 地址; 4.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擅自将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给个人。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下列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八)经办人授权文件。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
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1.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 (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 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 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 业购进医疗器械。 2.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 2 年; 没有有效期的,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年;没有有效期的, 不得少于5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不得少于 5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 ||||
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 3.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 期满后 2 年; 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 永久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 |||||
5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 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 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2.对使用期限长的大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 雅安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相关行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类违法违规行为。
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要符合产品执行标准 |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经监督抽检不合格,如微生物、过氧化值超标。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 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1.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 2.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产品是否合格。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食品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肉制品防腐剂超标。 |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三)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1.加强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 2.精确称量食品添加剂,投料确保混匀。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 |
3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 |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如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配料名称标注不规范。 | 《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加强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标准 2.企业加强标签审核。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4 | 不得用超过保质 期的 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 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各种食品原材料、调味料等制作的食品。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定期 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检 查,清理过期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 |
5 |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 |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超范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围经营。 | ||||
6 | 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 |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留 存、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将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 雅安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类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类违法违规行为。
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 例如: 1、药店销售给顾 客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不索取处方。 2、药店先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给顾客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零售药店在遇到消费者购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药店应要求消 费者先提供处方。 2.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凭借自身的药学知识审核处方,审核通过后,经过调配、核对,方可销售,审核不通过的不允许调配销售。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 |
2 | 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 例如: 应该20℃以下阴凉保存的药品,存放在温度高于20℃的常温区。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 1.零售药店陈列药品前查看药品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常温是指10℃~30℃,阴凉是指小于20℃,冷藏是指2℃~8℃,冷冻是指零下20℃) 2.零售药店按照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把药品分别放到常温区、阴凉区等储存区域。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3 | 药品应该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 例如: 1.药品货架上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放。 2.药品货架上药品和消字号产品混放。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 | 1.零售药店在上架货品时仔细查看货品的批准文号,防止将非药品误认为是药品,造成混放。 2.零售药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货架上的商品是否有存放错的情况。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4 | 药品储存作业区内应当 | 例如: 1.陈列药品的货 架上放置私人生活用品。 2.药品待验区内存放生活垃圾等。 (“药品储存作业区”包括库房、装卸作业场所等;“与药品有关的物品”是指避光盒、灭鼠除蚊子等和药品储存管理有关的物品)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1.零售药店在药品储存作业区不放私人生活用品。 2.零售药店在药品储存作业区不放杂物、垃圾等。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 |
5 | 经营化妆品,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料 | 例如: 1.检查时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看,经营企业未建立相关制度,无法提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年的, 记录保存 | 1.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 2.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执行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查验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供。 2.抽查某批次化妆品,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料,企业未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 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3.化妆品经营企业把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相关凭证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 雅安市从事药品、化妆品类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药品、化妆品经营类违法违规行为。
雅安市市场监督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企业应当按规定日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企业未在每年1月 1 日至6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 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日至 6 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并予以公示。 |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 6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江苏) 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 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填报下列信息: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 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 |||||
2 | 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准确,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如企业变更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并予以公示。 | 企业应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 企业的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如: 企业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未在20 个工作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并予以公示。 |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未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的,应当在 |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 雅安市从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企业信息公示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