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40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45号)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市雨城区太公茶行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名山区雅蒙山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笋干”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40号公告通报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2101;食品名称:野生笋干;规格型号:150g/袋;生产日期:2020-04-02;被抽样单位:雅安市雨城区太公茶行;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雅安市名山区雅蒙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雨城区局”)于2020年7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调查,该门店是厂家合作销售点,能提供厂家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雨城区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雨城区局责令该门店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进货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保存各类单据,做到食品安全溯源。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名山区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名山区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1元(大写:壹拾壹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虚假标签,名山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管理,严把质量关,杜绝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二、雅安元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43号公告通报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7549;食品名称:干笋子;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2;被抽样单位:雅安元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实际为雅安市名山区宜姗副食店,办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食品销售)备案证》,雅安元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地点二楼经营单位。
名山区局于2020年9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名山区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山区局责令雅安市名山区宜姗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购进产品时索证索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雅安市名山区佳香味调味品批发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45号公告通报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7576;食品名称:干笋子;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4-20;被抽样单位:雅安市名山区佳香味调味品批发部;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名山区局于2020年9月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名山区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山区局责令雅安市名山区佳香味调味品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购进产品时索证索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荥经县旭扬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生产的“香源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45号公告通报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3074;食品名称: 香源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规格型号:400ml/袋; 生产日期:2020-03-26;被抽样单位: 荥经县旭扬调味品店;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汉源县香源酿造厂;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荥经县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荥经县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荥经县局责令荥经县旭扬调味品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进一步做好进货查验,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汉源县局”)于2020年8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汉源县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包装设备清洗消毒不到位。汉源县局责令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力度,确保产品安全。
汉源县局已于2020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