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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雅安市纪委 雅安市监察局关于四川“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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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 确保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迅速及时、科学有序、廉洁高效,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严禁脱离群众、损害群众利益。

  三、严禁不服从安排、自行其是。

  四、严禁编造、听信、传播谣言。

  五、严禁泄密、失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授权或审核的涉灾信息。

  六、严禁公开发表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七、严禁铺张浪费、奢侈享乐。

  八、严禁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

  九、严禁办事不公,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私自发放或有偿发放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十、严禁虚报冒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十一、严禁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

  十二、严禁隐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

  十三、严禁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十四、严禁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本禁令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和全市共产党员。

  中共雅安市纪委 雅安市监察局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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