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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破获雅安红瑞加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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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8年1月30日,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495号的雅安红瑞加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初步调查,于2018年5月29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经营的名称为“牦牛酸奶粉固体饮料”的产品,包装盒表面标示“特别说明:因本品含免疫球蛋白和生物活性肽,不宜与含还原糖的浆果汁(如沙棘、枸杞)同时饮用”,但在该包装营养成分表里未标注免疫球蛋白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该公司经营的名称为“牦牛酸奶粉固体饮料”的产品,包装盒表面标示的“牦牛酸奶粉固体饮料”,其中描述该产品的真实属性的“固体饮料”4个字字体颜色与背景色相近,不能清晰辨认,存在利用字号色差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截止到案发,雅安红瑞加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共销售上述产品40盒,产品的购进价格是65元/盒,销售价格是120元/盒,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2200元。针对该公司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查处结果:该公司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贰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2200元(贰万贰仟贰佰元整)。

三、公开方式:本案已于2018年7月30日在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
    四、案件特色:不良商家利用虚假、模糊标识、标签瞒天过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警醒、威慑心存侥幸的不良商家,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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