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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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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统一部署,雅安市场监管部门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扎实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春雷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第一批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山县某石油气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2月4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山县某石油气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气瓶报废区发现编号为:003202104258的短嘴阀气瓶(非自闭阀气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电脑充装系统后台查询发现该编号为:003202104258的非自闭阀气瓶,有三次充装记录(时间分别为:2023-09-21、2023-08-05、2023-07-06)。经查,当事人能提供涉事非自闭阀气瓶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未能按期提供该检验机构的相关资质,未记录该涉事非自闭阀气瓶附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和说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6.3.2条第(2)项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棉县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1月12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棉县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全国12315平台频繁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石棉县城区道路临时泊车存在乱收费等问题,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成立,主要从事石棉县城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活动。自2022年6月底开始试运营,至2023年3月案发时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经审计,当事人试运营期间共收取临时停车费2883664.46元,不执行政府定价部分收费1370614.00元。当事人按照石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对上述多收价款予以全额退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石棉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棉县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26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棉县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并没收假冒“长城”商标防冻液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5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3批次购进带有“长城”商标标识的“中国石化多效防冻液 长城/FD2”60桶,案发时售出8桶,当事人购进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场所的52桶防冻液是假冒“长城”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石棉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并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秤身未见检定合格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检定合格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水果通过上述电子计价秤称重计价结算,上述电子计价秤上面“M1、M2、M3、M4、M5、M6”按键对应不同重量,以500g实际重量的物品称重,按M1对应520g、M2对应550g、M3对应580g、M4对应600g、M5对应630g、M6对应650g。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天全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全县某家庭农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食品案

2024年 1 月 31 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全县某家庭农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转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进行蜂蜜销售,在当事人取蜂蜜的房间内发现储存蜂蜜的桶一个,桶内装有半桶已经过滤的蜂蜜,房间内还有已经装好的瓶装蜂蜜8瓶,均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准备销售的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蜂蜜为当事人自制,售价120元/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天全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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