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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召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第二次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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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汉源县召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第二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执法成效。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曾强出席通报会。

自“春雷行动2022”开展以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聚焦“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乱排序”“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民生领域价格违法整治”“会销领域违法整治执法行动”等7个子行动,树立系统集成思维,加大违法线索摸排,坚持“四个最严”,强化“行刑衔接”,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全县市场秩序稳定,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出动检查执法658人次,开展协作执法13次,检查经营户2000余户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12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17件,其中1-10万元大要案件35件,10万元至50万元重大案件4件,市局挂牌督办3件,移交5起案件线索至司法机关。

会上,曾强就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等知识进行了宣传普及,倡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他表示,汉源县将围绕社会关切的热点、管控的难点和百姓关心的焦点,以“春雷行动2022”为契机,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动,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安全。

发布会还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回答了媒体相关提问。

案例一:涂某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2月17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化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见该店经营的复合肥料标识存在不实的情况,通过追查上级经销商,发现该经销商经营的磷酸二氢钾和2种复合肥料均存在标识不实的问题,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肥料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该经销商经营的磷酸二氢钾属于假冒产品,另外2种复合肥料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14.86吨、没收违法所得630.00元,并处罚款10.56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追查制假源头,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3月4日配合县公安局在异地成功端掉制售假冒伪劣肥料“黑窝点”。

案例二:汉源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2月24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住宅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设备代码为3110511823202000307,产品编号为:FJ19-2462,使用登记证为:梯11川R40142(20)的电梯未进行年度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给予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汉源县某集成灶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17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汉源县某集成灶店进行日常检查时,查见该店经营的燃气集成灶上贴有“京东双十一销量第一”和“京东蒸烤销量第一”的广告宣传牌。

经查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汉源县某烧烤店标注虚假“老字号”

2022年3月7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烧烤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灯箱广告招牌上有“石棉老字号”等内容,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标注“老字号”的相关依据。经查,该店于2022年1月10日首次注册,在现用灯箱店招上自行标注“老字号”,并无相关部门认定的依据。

当事人虚假标注“老字号”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汉源县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2年2月23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药店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苍耳子鼻炎胶囊、偏瘫复原丸、大活络丸、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剂、双氯酚酸钠肠溶片、藿香正气胶囊、骨刺平片、友舒康一次性销售口罩均已过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和口罩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发现该店未使用计算机系统,未保存药品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要求在2022年2月28日前改正,执法人员于3月1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仍未改正。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过期的药品和口罩、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汉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7月6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见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电子气象站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实,该公司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6日,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电子气象站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共出具1千余份检验检测报告,并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审签领导:白仑,信息员:黄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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