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雅安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人民群众“关键小事”,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利用“铁拳”行动工作机制,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雅安市芦山县某副食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4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芦山县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4台计量器具台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4台秤,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雅安市芦山县某零食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4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芦山县某零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台计量器具互联网收银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2台收银秤,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雅安市石棉县某水果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0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水果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台秤有明显误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秤,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雅安市宝兴县某快递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9日,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兴县某快递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1台正常使用的电子台秤(TCS-180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未见有效检定标志,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雅安市宝兴县某供配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9日,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兴县某供配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台秤(TCS-150型)未见有效检定标志,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