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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版) 出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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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5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两类。
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
现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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