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8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对李某、郭某等七人收购马匹屠宰后以牛肉名义销售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天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判处李某、郭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九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价款一倍数额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1月,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市场上以马肉充当牛肉进行售卖,天全县市场监管局随后安排执法人员对本地某农贸市场牛肉摊进行检查。面对检查,摊主崔某拿出当地农业农村局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自己卖的确实是“牛肉”。因该合格证明载明的到达地点为雨城区某菜市,执法人员对该票据的真实性存疑,赓即将崔某所售“牛肉”扣押送检,经检验,“牛肉”检出马成分。经查,认定崔某某购进马匹屠宰后长期以马肉充当牛肉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犯罪线索移送天全县公安局作进一步立案侦查。
经天全县公安局查明,2020年起至2022年8月,李某、何某分别从他人处收购马匹,在集中屠宰场进行屠宰、分割、检疫(开具检疫证明的4名兽医已另案处理)后,分别交由郭某、崔某、杨某、郭某甲、李某甲五人冒充牛肉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李某、崔某销售数额为378447元,李某甲销售数额为1702830元,何某、杨某销售数额为348819元,郭某、郭某甲销售数额为1559448元。
庭审结束后,天全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参加本次旁听的肉类经营户、餐饮经营户和商户代表等开展警示教育,告诫经营者要切实发挥食品安全主体管理责任,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坚守底线,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要知法学法懂法,更要诚信经营。旁听人员表示,通过身边人员的血淋淋的教训,深受震撼,入心入脑,在今后的经营中,一定严守国家法律法规红线,合法合规经营,远离违法犯罪,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一直“在路上”,监管任重道远,当前全市各级各部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和食品安全“舌尖保卫战”专项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护民生、保安全让人民群众吃的安全、吃的放心才能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撑起“舌尖上的防护伞”。(食品生产科、天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