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经营者提供明确指引,有效预防和制止汽车业的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在总结执法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考虑
我国是全球重要的、快速增长的汽车市场。汽车产业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提升人民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民生产业。目前,汽车业已成为我国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和新动能的重要推动力,持续为加快建
2014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相继查处一系列汽车业垄断案件,既涉及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也涉及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累计罚款近26亿元,对规范汽车业市场竞争秩序、增强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推动我国汽车市场转
二、起草过程
2015年6月,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计划,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开始起草《指南》。《指南》以《中华人民
(一)充分了解行业特点。对汽车业整车和配件价格、整车经销与售后服务模式和渠道等汽车业各环节进行深入调研。研究梳理《指南》起草涉及的21个主要问题,面向上中下游企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学者两次开展问卷调查和系列访谈,确保《指南》紧密结合行业实际,支持行业发展。
(二)深入总结执法实践。系统梳理汽车业反垄断案件,总结汽车业不同业务环节、不同领域的主要垄断行为,深入分析行为特点和产生原因,研究汽车业经营者集中的特点和趋势,在《指南》中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使《指南》契合我国汽车市场发展阶段和汽车市场竞争与监管需求,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委托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在系统梳理和分析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市场竞争状况的阶段性特征,对《指南》框架、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针对性研究,为
(四)广泛征求各方意见。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5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就《指南》起草广泛征求上中下游企业、消费者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6年3—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府部门、国内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53个单位及个人提出228条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指南进行了修改。2017年2月,委员会办公室就指南草案进一步征求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意见,并根据回复意见对指南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8年8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对指南草案部分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1月,《指南》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于2019年1月印发。
三、主要特点
《指南》充分考虑我国汽车市场发展阶段、条件和特点,既立足国情,考虑我国汽车业的发展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关注新技术、新业态,又合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汽车业竞争规则的成熟做法。
(一)坚持立足国情。《指南》以我国汽车业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经验为基础,以比较研究和实证调研为支撑,从结构到实体契合中国《中华人民
(二)坚持问题导向。《指南》在考虑完整性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我国汽车市场竞争状况,侧重于阐述汽车业反垄断执法的分析思路、框架、原则和方法,重点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路径给出具体指引,为汽车业经营者主动进行合规分析提供了较为清晰和具体的指导。
(三)坚持平衡兼顾。在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上,《指南》力求平衡汽车业上中下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经营者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边界,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鼓励和促进竞争和创新,保护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
(四)坚持统筹协调。汽车业从零部件到整车、从制造到服务,具有强大的产业联动性、高新技术吸附性和资本密集性,是包容和推动多产业发展的载体。因此,《指南》特别注重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民商事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共同促进汽车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重点内容
具体来看,《指南》的主要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汽车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由于汽车业产业链长,上中下游业务类
(二)汽车业中的垄断协议问题。
该问题是《指南》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垄断协议禁止与豁免的关系、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三部分。
一是关于垄断协议禁止与豁免的关系。《中华人民
二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汽车业在适用《中华人民
三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汽车业纵向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在各大经济体均是重点和难点。汽车市场产业链长、附加值高,从初装、新车经销、售后到二手车流通涉及利益方众多。加之汽车作为大宗耐用品在售出后对客户产生显著的锁定效应,汽车市场纵向垄断协议适用《中华人民
(三)汽车业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问题。
《指南》重点关注汽车配件生产与流通以及汽车售后市场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汽车制造是汽车业发展的核心,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是整个产业链的最关键环节。因此,汽车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以汽车供应商为核心的生态圈,汽车供应商天然处于强势地位,汽车经销商和配件供应商处于从属地位。目前,我国新车销售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但汽车售后市场客观存在的锁定效应和兼容性问题可能限制和削弱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执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表明,在新车销售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鉴于此,《指南》明确在个案中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汽车品牌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相关因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
以双标件为例,《指南》规定,除根据代工协议生产的配件以外,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供应商生产双标件,即汽车制造商不应禁止为其提供初装零部件的配件供应商在相关初装零部件上加贴自有商标、
关于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授权经销商外采配件,《指南》明确汽车供应商可以依法要求其授权体系成员仅使用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该授权体系成员应当依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配件可追溯性。《指南》关注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
(四)汽车业中的滥用行政
《指南》强调,行
(五)汽车业中的其他竞争问题。
关于汽车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指南》指出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分析,汽车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由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
汽车业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复杂、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发展阶段之间进行比较借鉴。《指南》的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http://scjgj.yaan.gov.cn/xinwen/show/60b57286-d602-4c37-bae6-a082b45322e2.html